先來一個案情,不,是劇情回顧:
大風廠有兩方股東,一方是自然人蔡成功,持有51%股權,另一方是職工持股會,持有49%股權。蔡成功向山水集團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約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并以公司全體股東所持全部股權做了質押。后債務未能按期、足額償還,導致山水集團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質押股權劃歸山水集團所有。
根據《物權法》,“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同時,“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本劇中,達康書記召集法律專家研討后,專家們并沒有提出應參照市場價格確定質押股權價值的問題,而是重點關注,質押流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質押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登記為生效前提,可惜的是,劇情并未提及該等股權是否已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如果沒有,可直接推導出質押未生效。
劇情反復強調職工方從未簽署同意股權質押的相關文件,都是蔡成功所為,但這是如何做到的呢?是蔡成功偽造了員工持股會代表的簽字?還是員工持股會已就包括股權處置在內的一切事宜全權授權蔡成功了?無論是哪種情形,員工持股會均有權向蔡成功追責,但是否可以就此直接主張質押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次股權質押,損害的是特定人群的股東利益,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從劇情來看,蔡成功和山水集團也并沒有“惡意串通”;唯有論證出雙方或任何一方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方能宣告質押合同無效。但劇情并沒有往這個方向發展,劇中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雙方和解,由山水集團退還員工持股會70%股權,此和解方案也是迷之存在;70%的依據是什么呢?如果大風廠的土地價值十億,則大風廠股東作為擔保方拿出不到10%的股權折價償還山水集團就足夠了;大風廠的雙方股東應按持股比例分擔前述擬轉讓股權。劇中山水集團在巨大壓力下做出的巨大讓步,貌似離大風廠員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所應享有的權益還有一段距離。
拋開本劇,非上市企業股權質押作為資本運作過程中,常見的履約増信手段,需要了解:
另,關于劇情中股權質押對應的借款:
首先,民間借貸已合法,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本身是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的(有些同志不要再抱著1996年的《貸款通則》說企業之間不能借貸,必需通過銀行委貸方式操作);
其次,民間借貸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控制在24%/年以內的,人民法院支持;超過36%/年部分,人民法院不支持,借款人付了之后后悔的,可以再通過人民法院要回來;24%/年至36%之間的,看債權人的人品了,如果借款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只能按24%主張;但一旦借款人履行了,則不能再要求返還。
最后,協議中各種名目的罰息、違約金或者費用,均可以約定,但是總計償付義務還是以24%/年為法院支持上限(筆者個人對這個上限還是比較滿意的,大部分PE股權項目,如果能夠實現20%/年的回報退出,就算成功案例了)。
基于上述,大風廠日息千分之四的利率,換算一下,相當于146%/年的利息,這需要多大的黑幕才會被支持。
筆者結語:
雖然對劇情的推演有諸多迷惑和不解,但我堅信,這恰恰體現了本劇的核心,腐敗,尤其是司法腐敗,直接導致了任何不合邏輯的法律關系成為現實;反腐倡廉,任重道遠。